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56号  
日期:2001-04-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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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5月23日以新地税所字[2001]12号文件转发各地方税务局,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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