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164号
日期:2001-02-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