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28号
日期:2000-07-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