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238号
日期:2000-04-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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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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