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文号: 财税字〔2000〕9号
日期:2000-0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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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3〕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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