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70号
日期:2000-01-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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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上海、四川、云南、湖北、黑龙江、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继续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黔地税发[1999]第154号)。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振华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集团全资控股的4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至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振华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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