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0-01-1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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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提取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请求》(〔1999〕垦总财字第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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