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214号
日期:1999-11-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