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747号  
日期:1999-1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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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关于中海集团增加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请示》(中海财[1999]583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178号)的规定,现对中海集团合并纳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海集团所属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大连海运集团房屋开发公司(大连市)、上海海客企业发展公司(上海市)从1998年度起从合并纳税范围中撤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海集团所属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进入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上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海集团增加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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