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464号
日期:1998-08-1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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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四川、贵州、云南、安徽、山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己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确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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