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372号  
日期:1998-06-2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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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山东、辽宁、河北、内蒙、浙江、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新疆、陕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重汽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重汽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汽集团全资控股4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重汽集团公司在山东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投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重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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