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183号
日期:1998-04-0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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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四川、广东、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向你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1997]302号),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度,由总行统一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认真受理纳税申报,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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