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43号
日期:1998-03-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