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29号
日期:1998-03-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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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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