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15号
日期:1998-02-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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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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