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工银办〔1998〕17号  
日期:1998-02-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在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查。

二、各行不得以本年实现利润自行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将当年实现利润按总行要求全额及时上划,俟总行审查后统一弥补。

三、各行应按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向当地国税部门如实申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前抵扣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相关法规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