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7〕704号
日期:1997-12-3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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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36号)收悉。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以下简称黑龙江森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森工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同意其资产100%控股的94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黑龙江森工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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