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7〕642号
日期:1997-11-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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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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