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33号
日期:1997-03-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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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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