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162号
日期:1996-09-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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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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