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362号  
日期:1996-06-2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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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三江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江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江集团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江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件: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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