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库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8号  
日期:1995-12-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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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应纳入“先征后退”范围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对部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款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多预缴税款的退库,是由征收方式的特殊性所形成的一种正常的税款清算行为,不属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范围,因此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请你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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