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89号
日期:1995-03-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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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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