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矿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639号  
日期:1994-1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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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林、辽宁、山东、湖北、江苏、青海、四川、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来文,对其直属中国非金属矿集团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考虑到中国非金属矿集团的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现对中国非金属矿集团缴纳所得税的具体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是中国非金属矿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15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税率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非金属矿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附件:中国非金属矿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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