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40号
日期:1994-11-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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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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