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76号
日期:1994-07-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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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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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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