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433号  
日期:1994-07-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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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以下称东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东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中国东方进出口公司、上海东方广告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共3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东航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东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东航集团的所属事业单位,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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