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日期:1994-06-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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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4年6月7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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