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油函〔1991〕52号
日期:1991-09-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不于六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六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