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1〕726号
日期:1991-06-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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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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