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外字〔1988〕88号
日期:1988-04-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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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河北省税务局:

(1987)冀税外字第51号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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