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87〕76号
日期:1987-05-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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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文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准予列入工程预(概)算。这就使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保证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经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确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不得减税免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报税务总局审批;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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