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6〕315号
日期:1986-11-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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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报批手续层次过多,不利于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鉴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财政部曾作过规定,政策界限比较明确。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8号文件对加速折旧问题第一款规定的可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上述文件第二、三款规定的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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