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6〕306号
日期:1986-10-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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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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