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4号
日期:2003-02-1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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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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