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653号
日期:2005-06-2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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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3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10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850万美元,每年支付两次利息,共分十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72642.60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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