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515号
日期:2004-04-2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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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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