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477号  
日期:2004-04-0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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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3月10日与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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