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6〕182号
日期:2006-02-2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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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于2005年7月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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