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825号
日期:1998-12-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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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开通至深圳、南京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78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加两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73年6月11日签订的民航协定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开通至深圳、南京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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