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189号
日期:1998-04-1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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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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