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7〕428号
日期:1997-07-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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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7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白俄罗政府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的雇员(白俄罗斯国民)所取得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开通明斯克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白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协议、秘密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白俄罗斯航空公司将于7月25日起开通明斯克至北京的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航班号:B2—849/850

机 型:TU154 布局:Y164

班 期:周六

航 线:明斯克—北京—明斯克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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