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214号
日期:1996-05-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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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民航运函〔1996〕318号

民航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航空当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将于1996年7月7日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LH728/9

二、机 型:B747

三、航 线:法兰克福—上海—法兰克福

四、班 期:周一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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