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86号
日期:1996-0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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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

乌鲁木齐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阿富汗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3月1日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FG330/331

二、机型:B727-200

三、航线:喀布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往返(塔什干一乌鲁木齐之间无业务权)

四、班期:周一/二,四/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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