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42号
日期:1995-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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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西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老挝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1月7日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QV817/827

二、机型B737-200

三、航线:成婚明--昆明--万象

四、班期: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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