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51号
日期:1994-06-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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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526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阿拉木图-北京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哈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领土内与经营协议航班有关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为哈萨克斯坦国民的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526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阿拉木图——北京的通知》

附件:

民航总局函〔1994〕526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阿拉木图——北京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哈两国航空会谈纪要,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计划于1994年7月3日开辟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客运航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航班号:K4 303/K4 304

机 型:IL86或B747SP

班 期:星期一

航 路:阿拉木图—北京—阿拉木图

具体航线和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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