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港企业合作经营汕头—香港、汕头—新加坡飞机包机业务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协字〔1988〕33号
日期:1988-09-05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广东省税务局:

(88)粤税外字239号文悉。关于中、港公司合作经营飞机包机业务的征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汕头××××公司分别按照与广东××××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签订的协议,合作经营汕头—香港、汕头—新加坡之间飞机包机业务,从中国内地运载旅客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其售票收入,由广东××××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在香港统筹核算,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可以按其从中国内地汕头市运载旅客的收入总额,依照4.025%的综合负担率计算征收。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