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759号
日期:1998-12-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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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同日本国国税厅达成的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已于1998年11月5日设立。现就该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本国税厅是隶属于大藏省的政府机构,其在我国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仅为履行政府职能从事中日两国税务交流与合作的联络活动,不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代表处日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日本国税厅北京代表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申请(中译文)

附件:

关于日本国税厅北京代表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

关于标题所提到的日本国税厅北京代表处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特提出以下几点理由,申请在中国境内免税。

1.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

日本国税厅隶属大藏省,1949年成立,是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以及酒税等各税种的行政机关,并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日本国税厅在向北京派驻工作人员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友好发展。其详细内容请见附件1。

2.关于个人所得税

日本国税厅向北京派驻的工作人员只有大鸟博之一人,并且不在中国国内雇用其他工作人员。

大鸟博之是日本国税厅的职员,如1所讲,应该属于政府职员。

“根据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缔结的协定中的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根据此项规定,对大鸟博之本人而言,在北京驻在的二年期间,其本人的报酬由日本国税厅在日本国内支付,并根据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所得报酬征税。

附件:

1.项怀诚副局长给日本国税厅长官的信(略)

2.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工商登记(略)

3.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税务登记证(略)

日本国税厅 北京代表处

大鸟博之

1998年11月25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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