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5号
日期:1994-1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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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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