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的复函
文号: 国税外字〔1989〕42号
日期:1989-02-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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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88)中资字第73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包括购买债券的利息,享受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德方主管当局联系磋商,现接联邦德国财政部克劳斯先生于1989年1月24日来函,代表德方主管主局确认“联邦德国支付给中国银行的利息,将按照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的规定,免征德国预提税。”特此函复。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起始日期的函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规定对利息免税待遇的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进出口银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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